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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福全、鲍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全,鲍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徐福全,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鲍小燕,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徐福全与被执行人鲍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鲍小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福全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并承担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鲍小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2017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徐福全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4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