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创东申请吴密香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创东,吴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徐创东被执行人:吴密香徐创东与吴密香人格权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因此,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均成审判员 李江南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⑵裁定终结执行;⑶裁定不予执行;⑷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