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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马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忠,男,1976年9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暂住西宁市。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马忠翻墙进入本市城东区七一路龙华雅苑小区内的多经园小区1号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单刃折叠刀将被害人雷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车锁破坏并骑着该车逃离出多经园小区,在龙华雅苑小区内被被害人雷某截获并报案。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当场发还给雷某。2017年8月1日,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证【2017】5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认定标的的市场价值为3980元整。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马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折叠刀一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相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西宁超威电池销售单、青海西宁淮海专卖店进货单、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忠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没收,留作罪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宏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戈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