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纪帮与黎杨英、关芬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纪帮,黎杨英,关芬早,关盈盈,关某1,关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254号原告:曾纪帮,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桦,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迪,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杨英,女,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关芬早,男,199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关盈盈,女,199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关某1,女,200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关某2,男,2015年1月27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曾纪帮诉被告黎杨英、关芬早、关盈盈、关某1、关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纪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桦、谭英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杨英、关芬早、关盈盈、关某1、关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纪帮诉称:2014年7月31日,关进创(已故)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确定了借款的法律关系,原告也已交付20万元借款本金。《借据》约定借款本金20万元,月息按3分计息。直至2017年1月,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20万元的本金分文未还。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本息是关进创与黎杨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关进创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关进创夫妻共同偿还。2016年11月3日关进创因车祸身亡,该借款应由被告黎杨英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黎杨英、关芬早、关盈盈、关某1、关某2应在继承关进创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黎杨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计至2017年1月应付利息为4.4万元,2017年1月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黎杨英、关芬早、关盈盈、关某1、关某2在继承关进创遗产范围内对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被告黎杨英、关芬早、关盈盈、关某1、关某2均没有答辩,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关进创(已故)向原告曾纪帮借款20万元,并签写《借据》一份给原告曾纪帮收执。《借据》载明:“因资金周转原因,现向曾纪帮老板借到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整,月息按叁分计息。特立此据”。关进创借款后未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如诉称。庭审中,原告自认关进创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29日,利息按月利息3分计算,并确认请求的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时止。另查明,关进创于2016年11月3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继承人包括:配偶黎杨英,婚生儿子关芬早,婚生女儿关盈盈,非婚生女儿关某1,非婚生儿子关某2。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2017年2月2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关进创名下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单元××房(房产证号:64××21)。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户籍证明、根据账户/卡号查历史活期明细(客户)、声明,本院依法调取的鉴定文书〔阳公(司)鉴(DNA)字(2016)11037号〕、吴光香身份证复印件、关某1户口本复印件、关某2出生证明、询问笔录3份等证据,结合本案当事人的陈述,经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关进创向原告曾纪帮借款2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借款利息,《借据》约定月利率3%。原告自认关进创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29日,本院对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请求,本案借款利息应从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借款发生于关进创与被告黎杨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上述200000元借款属于关进创与被告黎杨英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黎杨英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请求黎杨英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关进创已经去世,其继承人包括:配偶黎杨英,婚生儿子关芬早,婚生女儿关盈盈,非婚生女儿关某1,非婚生儿子关某2等五被告。该五被告均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之规定,作为关进创法定继承人的被告关芬早、关盈盈、关某1、关某2应在继承关进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关进创所欠的本案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黎杨英、关芬早、关盈盈、关某1、关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黎杨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曾纪帮;二、被告关芬早、关盈盈、关某1、关某2在各自继承关进创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关进创生前尚欠原告曾纪帮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还款责任,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60元、保全费2520元,共7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杨英负担(被告关芬早、关盈盈、关某1、关某2在继承关进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仙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