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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张文花与许继发、许根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224号申请保全人:张文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被保全人:许继发,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枞阳县湖滨街。被保全人:许根华,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枞阳县××门口街。申请保全人张文花与被保全人许继发、许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张文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许继发、许根华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文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许继发、许根华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