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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小艳、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艳,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898号申请执行人:胡小艳,女。被执行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余仲裁字(2017)861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38703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标的款1.72286万元,申请执行费158.4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兵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