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文鼎与潘克启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鼎,潘克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鼎,男,193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潘克启,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6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潘克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克启位于涡阳县紫光西路南侧、芍香路东侧(明珠广场)住宅用房(房地权证号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