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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某、陈某与陈德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陈某,陈德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0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法定代理人徐某,系陈某之母。被执行人陈德桂,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德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将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安置区B-22-1、2、3号栋101房屋过户给陈某,将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安置区B-22-1、2、3号栋501房屋过户给徐某;负担申请执行费160元。但被执行人陈德桂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桂位于长沙县××街道松雅安置区的B-22-1、2、3号栋101和501房屋。因本案应将房屋过户,需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德桂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安置区的B-22-1、2、3号栋101和501房屋的查封;二、将上述101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某;三、将上述501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徐某;四、申请执行人徐某、陈某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