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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418薛建荣与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荣,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418号原告:薛建荣,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新西路130号2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2585630Q(1/1)。法定代表人:袁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晨,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女,该公司员工。原告薛建荣诉被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建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城悦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建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建荣撤回对被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建荣负担。审 判 员 潘金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溧赟书 记 员 赵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