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廖嘉与黄正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嘉,黄正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1352号原告:廖嘉,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2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黄正芳,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廖嘉与被告黄正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廖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嘉承担。审判员 李 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萌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