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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焕与汤钒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汤钒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1299号原告:刘焕,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伟,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钒美,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薇,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焕诉被告汤钒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焕负担。审判员 佟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