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赖人鑫、张文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人鑫,张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赖人鑫,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张文峰,男,1977年9月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人鑫与被申请人张文峰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赣072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文峰无财产,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