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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赖人鑫、张文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人鑫,张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赖人鑫,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张文峰,男,1977年9月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人鑫与被申请人张文峰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赣072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文峰无财产,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