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会鹏与安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会鹏,安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909号原告:白会鹏,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随万奇,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良伟,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春,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光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