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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太旺与孙裕勇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太旺,济南金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裕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75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太旺,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金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太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裕勇,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沭东,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飞,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太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金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公司)、孙裕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0日,一审法院受理原告田德刚与被告金晟公司、李太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田德刚诉讼请求为:解除田德刚与李太旺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金晟公司、李太旺协助田德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2017年4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鲁0105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判决田德刚与李太旺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李太旺将其持有的金晟公司20万元股权返还给田德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金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田德刚与李太旺就上述第二项股权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作出后,金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2.李太旺认可本案孙裕勇所诉的40%的股权与田德刚另案所诉的20万元股权是一回事。本院认为,对于李太旺持有的金晟公司40%的股权,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5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判决李太旺将其持有的金晟公司20万股权返还给田德刚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本案一审却判决孙裕勇为由李太旺持有的金晟公司40%股权的实际权利人,要求金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登记在李太旺名下的40%的股权变更为孙裕勇。对于李太旺名下金晟公司40%的股权,一审法院作出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相互矛盾,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对两案一并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太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培森审判员  赵永先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