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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娜与刘德志、黄金伟合伙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娜,刘德志,黄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曹娜,女,1978年10月30日生,住沈阳市。被执行人:刘德志,男,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黄金伟,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娜与被执行人刘德志、黄金伟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282执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