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7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鹏宇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宇,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广西奎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107行初75号原告郭鹏宇,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华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陆妹,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所在地南宁市江南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毛国兴,分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阳、陈嘉,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广西奎壹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宝丰园C-3栋122号。法定代表人陆颖,执行董事。原告郭鹏宇不服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鹏宇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鹏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鹏宇承担。审 判 长  陈 实人民陪审员  张小伟人民陪审员  莫艳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