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9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郝杰丽、郝杰明与罗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杰丽,郝杰明,罗宝平,罗桂华,龙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969号之二原告:郝杰丽,女,汉族,1975年8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郝杰明,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宝平,男,汉族,1988年6月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被告:罗桂华,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被告:龙美辉,男,汉族,1984年8月3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杰丽、郝杰明与被告罗宝平、罗桂华、龙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杰丽、郝杰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罗宝平诉讼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杰丽、郝杰明撤回对被告罗宝平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学作审 判 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依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