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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玉兰与兰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玉兰,兰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5执2133号 申请执行人:北玉兰,女,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西路居委会909号。 被执行人:兰悦文,男,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昌兴村三组。 本院在执行北玉兰与兰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北玉兰申请撤回对兰悦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425执2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奕林 审判员  姜国忠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