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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海龙对王志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海龙,王志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97号申请人:高海龙,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王志迁,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职员。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高海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志迁与陈艳春共有的坐落于查干淖尔社区育桃委,建筑面积83.09平方米和建筑面积83.09平方米两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高海龙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的保函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志迁与陈艳春共有的坐落于查干淖尔社区育桃委,建筑面积83.09平方米和建筑面积83.09平方米两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扣留期满需要续行扣留的,申请人须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扣留。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