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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美娟与韩风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娟,韩风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686号原告:王美娟,女,194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奡贲,男,1971年10月30日生,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王秀红,女,1969年8月6日生。被告:韩风旗,男,汉族,1984年1月8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注册地址:唐山市滦县新城建大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3297014864。负责人:张丽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磊,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王美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韩风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美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计468元,由王美娟负担。审判员  路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玄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