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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志禅与许杰才、许国防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禅,许杰才,许国防,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127号原告:许志禅,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丙旺,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许杰才,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许国防,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第三人: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村。负责人:许亚忠,第二村民小组组长。原告许志禅与被告许杰才、许国防,第三人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许志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禅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许志禅负担。审判长  郭漳明审判员  林建华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叶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