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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黑山前。法定代表人:徐传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汝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