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安宁与艾显荣、钟玲、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宁,艾显荣,钟玲,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安宁,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艾显荣,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钟玲,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王小明,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张安宁与艾显荣、钟玲、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0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小明名下车牌号为陕XXXX**索兰托2359CC轻型客车一辆。2017年7月26日子洲县城遭遇特大洪灾中该车被水淹,2017年8月10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按照全损给予王小明理赔后委托北京恒泰博车拍卖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该车进行拍卖,案外人张世伟于2017年8月19日通过竞买购得该车,随后过户时发现该车被我院查封,遂提出异议,请求我院解除查封。经我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张安宁的意见,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小明名下车牌号为陕XXXX**索兰托2359CC轻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