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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浩与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刘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929号原告:李浩,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钢,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汉族,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安,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李浩与被告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李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