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浩与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刘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929号原告:李浩,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钢,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汉族,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安,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李浩与被告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李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