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代君与成都高新区桃花源文化活动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君,成都高新区桃花源文化活动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975号原告:代君,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玲,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高新区桃花源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高新区肖家河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汪,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代君与被告成都高新区桃花源文化活动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成都高新区桃花源文化活动中心庭审中提出原告代君系案外人四川唐人物业有限公司员工,称本案主体不适格,原告代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君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君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新区桃花源文化活动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代君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