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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正良与被告刘国胜、刘志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良,刘国胜,刘志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949号原告黄正良,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刘国胜,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志成,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雄县,,。原告黄正良与被告刘国胜、刘志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黄正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黄正良负担。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