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77-1号
申请人:庞永杰,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魏友超,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庞永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友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庞永杰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