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7A。法定代表人:赖金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00号216室。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上诉人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荔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视角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视角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1003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荔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荔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7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上诉人荔支公司的住所地作为被告住所地,更适合审理本案。故荔支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东方视角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东方视角公司的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荔支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自己的网站及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东方视角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荔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李晓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