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邓明桂、永兴县亚奇皮具加工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明桂,永兴县亚奇皮具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邓明桂,男。被执行人永兴县亚奇皮具加工厂,住址湖南省永兴县化工一厂。负责人:李拈红,该厂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明桂与被执行人永兴县亚奇皮具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永兴县亚奇皮具加工厂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永兴县亚奇皮具加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曹 钦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