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1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金宁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金宁电子有限公司,王福有,陈玉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192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新区东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3613956Q。法定代表人:倪兴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0996652K。法定代表人:王福有,(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天长市金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07859。法定代表人:陈金生,(职务不详)。被申请人:王福有,��,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陈玉香,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长市金福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金宁电子有限公司、王福有、陈玉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皖1103民初2192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等内容。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48万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人民陪审员 开丰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