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建雄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145-8。法定代表人:鞠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羊叉村,组织机构代码:57211134-7。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渝0104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