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宋村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宋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芹北路1号。机构代码:00262622-6法定代表人张德平,局长。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宋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宋村村。法定代表人方卫忠,主任。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4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宋村村民委员会城建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宋村村民委员会银行无存款,又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宋村村民委员会已缴纳非法占地罚款15632元,执行费368元,还应缴纳非法占地罚款15568元。现因被执行人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6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 吾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