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5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合肥爱惠特润滑剂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爱惠特润滑剂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5745号原告:合肥爱惠特润滑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华南城五金机电市场5A-3A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0492XC(1-1)。法定代表人:叶传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城西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0103523F。法定代表人:章高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合肥爱惠特润滑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合肥爱惠特润滑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爱惠特润滑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爱惠特润滑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爱惠特润滑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