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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游古林与重庆龙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古林,重庆龙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游古林,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龙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过滩村12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2664911C。法定代表人:段后宏,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本院在执行游古林与重庆龙瑞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龙瑞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执行兑现624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过滩村16组土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上述土地暂不申请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2月8日,被执行人重庆龙瑞化工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游古林劳动报酬68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执行兑现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