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润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润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吉生,张红,吴吉林,程丽华,吴婷,吴晟,黄山市润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4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臣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山润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吴吉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吉生,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红,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系吴吉生妻子。被执行人:吴吉林,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丽华,女,汉族,1958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系吴吉林妻子。被执行人:吴婷,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系吴吉生之女。被执行人:吴晟,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系吴吉生之子。被执行人:黄山市润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吴吉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润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吉生、张红、吴吉林、程丽华、吴婷、吴晟、黄山市润恒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且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吉林、程丽华名下位于歙县的房产(房地权证歙房字20××01、20××02、20××01、20××02,20××01、20××02、20××01、20××02、20××01、20××02、20××01、20××02、20××01、20××02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歙国用2015第××9、××0、××1、××2、××3、××4、××5号)的查封。二、终结(2016)皖1021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