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兆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刑初488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兆燊,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博爱县邮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曾因交通违法行为于2016年10月27日被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兆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军、胡满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兆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3时45分,被告人朱兆燊所持D证被停止使用后,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牌号为豫H×××××的二轮摩托车沿博爱县中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口处时,被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2mg/100ml。后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兆燊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2.45mg/100ml。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兆燊主动交纳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兆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告人朱兆燊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呼气测试单及酒精度呼吸检测结论告知书、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兆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兆燊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朱兆燊曾因交通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兆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兆燊进行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兆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被告人朱兆燊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聂 荣审 判 员 杨维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