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磊、陈明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陈明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9月14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9月27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其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2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陈明琪,女,1997年12月1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9月14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9月27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其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2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至今。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2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陈明琪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哲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陈明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磊伙同陈明琪在通榆县一中老泡泡麻辣烫饭店吃饭时,将开通镇居民程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60元。被告人张磊、陈明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磊、陈明琪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磊、陈明琪齐的供述与辩解;失主程某的陈述;通榆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卷;通榆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陈明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磊、陈明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返还赃物,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规定,结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明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董加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