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晓磊与王堂堂、谢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磊,王堂堂,谢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198-1号原告:陈晓磊,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堂堂,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谢志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陈晓磊与被告王堂堂、谢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晓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谢志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磊撤回对谢志成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陈晓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磊撤回对被告谢志成的起诉。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