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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琪与张晓东、王淑芬、李淑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张晓东,王淑芬,李淑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2408号原告:张琪,男,1989年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张晓东,男,1966年出生,住铁力市。被告:王淑芬,女,1965年出生,住铁力市。被告:李淑媛,女,1939年出生,住铁力市。原告张琪与被告张晓东、王淑芬、李淑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张琪负担。审判员  万发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金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