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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新区百隆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刘小梅、张龙、赵谋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新区百隆建材租赁站,刘小梅,张龙,赵谋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753号原告:铜川新区百隆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铜川市新区东环路。经营者刘卫兵,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办事处齐家坡村。被告:刘小梅,女,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袁家村。被告:张龙,男,42岁,汉族,住铜川新区未来城小区。被告:赵谋旦,男,汉族,住铜川新区秦岭小区。原告铜川新区百隆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刘小梅、张龙、赵谋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川新区百隆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新区百隆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