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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何鑫聚众斗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鑫,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2014年4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同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鑫犯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次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4日,赵某1(已判刑)一方与饶某2(已判刑)一方发生冲突。赵某1打电话约饶某2摆场子斗殴。饶某2拒绝并称“有本事在街上逻,逻到算本事”。之后,赵某1和魏某(已判刑)等人便商议找饶某2打架,并多次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在东乡区城寻找饶某2等人。饶某2等人得知魏某、赵某1等人的行动后,也准备直刀等凶器放在车上备用。2015年10月12日19时许,魏某纠集被告人何鑫和崔某(已判刑)等人驾乘宝骏、尼桑两辆汽车在东乡区城继续寻找饶某2等人,途经东乡区城百乐门KTV附近马路时与驾乘丰田汽车的饶某2等人相遇,双方持刀下车互砍。后饶某2这方分散逃跑。被告人何鑫等人便驾车离开。饶某2决定驾车撞对方的车,便纠集黄某(已判刑)等人驾车追赶对方,当追上魏某驾驶的宝骏汽车时,指使同伙拿刀砍对方汽车。魏某紧急刹车予以避开。饶某2继续驾车追赶对方尼桑汽车,在凯旋广场掉头时与魏某等人驾车相遇。魏某驾驶汽车朝饶某2驾驶的汽车撞去,双方车辆被撞停,赵某1等人下车追砍饶某2等人。饶某2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丰某汽车被损坏价值人民币23080元,宝骏汽车被损坏价值人民币9670元。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何鑫因吸毒认识了贩毒的刘某(已判刑),便经常在刘某处购买、吸食毒品,并有时会陪同刘某去购买毒品。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鑫在刘某处玩时,遇到饶某1打电话向刘某购买毒品氯胺酮。刘某因临时有事便让被告人何鑫帮忙送毒品。被告人何鑫便至东乡区好又多超市附近,将1克左右的氯胺酮送给饶某1,并收取其人民币200元。随后,何鑫将200元交给刘某。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鑫受他人邀集,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1克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何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被告人何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构成的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2015年9月24日,赵某2在黄金海岸KTV被饶某2、李某2(二人已判刑)等人殴打后,便将此事告知赵某1(已判刑)等人,后赵某1打电话约饶某2摆场子斗殴,饶某2拒绝,说“逻到是本事”。于是赵希超、魏品凯、赵希文、乐鹏飞(均已判刑)等人多次携带凶器在东乡街上四处寻找饶某2等人。2015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饶某1和魏某、赵某1、赵某3、乐某1、严某2、崔某、季某(三人已判刑)、何鑫(另案处理)等人分别驾驶宝骏、尼桑两辆汽车继续寻找饶某2等人,途经百乐门附近时,与驾乘丰某汽车的饶某2、李某2、黄某、李某1(二人已判刑)、李某3(未满16周岁)等人相遇,双方持刀下车对砍了一会儿,李某2被赵某1、魏某等人砍倒在地,饶某2见状驾驶车辆撞向赵某1等人,李某2乘机逃跑,被告人饶某1等人便去砍砸饶某2驾驶的汽车,饶某2驾车逃离。魏某、赵某1等人没有去追,继续上车往火车站方向行驶。这时饶某2驾车接上李某1、李某3等人,并追赶魏某等人驾驶的两辆汽车。当追上魏某驾驶的宝骏汽车时,饶某2指使坐在车内的人用刀砍对方,李某3等人将刀伸出车窗外砍打宝骏汽车,魏某紧急刹车避开,饶某2驾车超过去并继续追赶前面何鑫驾驶的尼桑汽车。追至城凯旋大酒店附近时,饶某2驾车正要掉头,此时魏某驾驶的汽车朝饶某2的汽车撞过去,两车被撞停,饶某2等人弃车逃跑,魏某、赵某1等人持刀下车去追但没有追上,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丰某汽车被损坏价值人民币23080元,宝骏汽车被损坏价值人民币967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理及决定立案情况。2、汽车租赁登记表等资料证实,李军租赁赣F×××××车辆情况。3、车辆维修费用等资料证实,赣F×××××小车维修费26000;赣F×××××维修费11090。4、领条证实,宋晓英领回赣F×××××车辆。5、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相撞现场及车损概貌。6、东乡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饶某2、黄某、赵某1、魏某等人的判刑情况。7、同案犯魏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份的一天,赵某1说“摩仂”哥哥被饶某2等人打了,叫我们带直刀逻他们。过了几天,我们开车往火车站方向开,在百乐门时赵某1叫我停车,我停车扭头看了下,就看到百乐门门口有一辆黑色的凯美瑞小车上下来了几个男子,其中有李某2、李某1、李某3、黄某、“一度”,这些人一下车拿了直刀冲向我们。赵某3、赵某1两兄弟也从车内拿了直刀下去,因我要停车就晚下去了一会。我拿刀下去以后就看到希文、希超两人在与李某2对砍,没过一会儿希超就用直刀砍到李某2的肩膀,李某2就倒地了,然后李某1、李某3、黄某、“一度”几个人也冲过来砍我们,我们就与对方对砍,砍了一会儿乐某2就开了一辆银白色的尼桑小车带了几个人过来,乐某2他们来了后直接下车参与到打架,李某2那边的人没我们人多就跑,只剩李某2一个在地上。我们这边的人想继续砍李某2,这时饶某2开那辆凯美瑞的小车来撞我们,我们这边的人就往人行道上躲,后饶某2开车往百乐门方向跑掉了,我们就没去追。然后大家上了车往火车站方向走,开到了环城南路铁路卫生院的时候我就发现饶某2开车在后面追我们,我就加速往前开,但饶某2的车追上了我的车,在他超车的时候对方车内副驾驶的黄某还用直刀砍我开的车,我看到这种情况就紧急刹车,饶某2的车就开到我前面,我就叫希超打电话给前面的乐某2,但是电话没打通,后来没看到乐某2的车。开到凯旋广场的马路上,饶某2就掉头,他的车横向还没掉好头我就开车直接去撞饶某2的车,车子相撞后我们的车前走了几米就停下了,希文、希超就拿刀下车去砍饶某2的车,饶某2、李某1、黄某、李某3、“一度”几人就下车逃跑,双方就没有打架。8、同案犯乐某1的供述证实,2015年十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16时许,我接到何鑫的电话,叫我赶到朱栏土菜馆。到了那里后我看到赵某3、赵某1、崔某、喊名“癞子”、魏某、何鑫、饶某1、季某,还有二、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已经在那里。我就问何鑫有什么事情,何鑫说去街上找李某2他们,找到了他们用刀砍他们,当时已经开了一辆灰色的日产轿车在那里,后来魏某就出去开了一辆白色的宝骏轿车过来。当时我和何鑫、季某及三个不认识的男子坐日产轿车,开车的是何鑫。魏某从我坐的日产轿车驾驶室里面拿了几把直刀到宝骏轿车里面去,当时我们车上还有六、七把直刀。后来我们就开车在街上到处找饶某2他们。到美食城时,崔某叫我们的车跟着他们的车走,饶某2他们在美味情缘,后来我们开车走到环城南路百乐门门口的时候就遇到了饶某2他们开的黑色丰某轿车往美食街方向开。我们车子上的人看到他们以后,饶某2他们可能也看到了我们就停车,当时赵某1开的车子在我们车子前面,他们先停车。然后就看到赵某1、崔某、魏某、饶某1、“辣子”他们拿着直刀下车,接着我们车上的人全部都拿着工具下车了,我当时拿的是一把鱼叉。我们下车的时候就看到李某2(喊名帅罗)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也拿着直刀下车,接着赵某1、崔某、魏某、季某、饶某1等人就和李某2他们对砍了了一会儿。希超和魏某等人还围着李某2要砍,这时我就看到饶某2开那辆凯美瑞的小车去撞我们这边围砍李某2的人,然后希超他们就散开了,李某2就乘机跑了。之后我们用直刀和鱼叉围着饶某2开的车子砍,饶某2就开车围着马路转了几圈,接着他就开车往铁路桥下那边去了。后来赵某1叫我们都上车离开,接着他就开车往火车站方向走,我们的车子就跟在他的车子后面,我们开车往前走了一百米左右的距离,我看到饶某2开车在后面追我们,在长林高架桥旁边我们的车子就超过了赵某1的车子跑到前面去了,饶某2的车子就在后面追我们的车子,赵某1开的车子在最后面,后来我们开车快到新二中门口的时候,何鑫接到崔某的电话叫我们的车子调头把饶某2的车子堵在中间砍他们,何鑫接着把车子调头往回开,我们开到加油站旁边的时候看到赵某1开的车子和饶某2开的车子撞在一起,饶某2他们人都跑了,赵某1车上的人也不见了,后来何鑫打电话给赵某1问他们在哪,赵某1说在加油站旁边,于是我们接到赵某1他们就一起到赵某3家去,后来大家都散了。9、同案犯赵某1的供述证实,过了三四天之后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左右,我交代“饼子”组织好人到珠栏土家灶门口集中,准备家什又来去逻饶某2等人。“饼子”开了一辆银色的日产小轿车到龙岗村池塘边来接我,当时我还看见乐某1(坐在车内后排右边)、崔某(副驾驶座位)、赵某3(坐在车内后排左边)等三人也在车上。到了晚上七点左右,志强就开了一辆白色的宝骏牌小车到珠栏土家灶集中来了,当时他车上还有何鑫、嵇某、饶某1、辣子。当我们二辆车子逻到美食城之后一名叫光头子的男子打我电话说,帅罗和饶某2等人正在美味情缘饭店吃饭。于是我就打了何鑫(驾驶日产小车)电话,叫何鑫赶快从环城路的方向往小天鹅的方向找他们,我就叫“饼子”紧跟着何鑫的车子。当我们开车到环城南路百乐门门口的时候就看见饶军辉一辆黑色的丰田凯美瑞小车(未悬挂车牌号)从对面驶来,可能对方也看见了我们就也停了车。双方停车之后还坐在车内互相看了对方几秒,之后就下车,我坐的这辆白色宝骏车是我第一个先下车并且从车内拿出了直刀,接着“饼子”、辣子、崔某、饶某1等人都从车上拿出了直刀。对方的帅罗等人也向我们这边冲过来,我、“饼子”、季某、崔某四个和帅罗对砍,对砍的时候“饼子”用直刀砍到帅罗肩部(具体几刀我不知道)。之后我就看见帅罗倒在马路中间,我们四个人看见帅罗倒在地上之后继续用直刀砍帅罗。这时,饶某2就开车过来围着帅罗打转,我们怕被饶某2的车子撞到就跑到靠铁路旁边的人行道上。之后饶某2看见帅罗跑了,他就也开车往铁路桥下的方向走了,我们看见对方走了,我就叫我们的人全部按原车上车,何鑫开着尼桑小车往火车站方向先走了,我坐在“饼子”开的车子跟在他后面。当我们开到长林高架桥的时候,我就看见饶某2开着原先的那辆黑色丰某追前面的尼桑车子去了,他们超我坐的车的时候就看见他们把窗户玻璃摇下来,并且把直刀伸到窗外来做出想要砍我们的动作。我这辆车子也一直紧跟其后追对方的车子,就这样一直追到凯旋大酒店门口的城东大道的时候,就看见饶某2的车子正在掉头,“饼子”就自言自语的说了一句:“我今天来撞死你这伙人去”,于是我们坐在车上的人都说了一句撞死他妈个“比”去,之后“饼子”在对方的车子刚刚要掉头过来的时候就撞了上去。撞了之后双方的车子都动弹不得,之后我就看见崔某脑门处出了血,“饼子”手上也出了血,对方四、五个人手持直刀下车就跑,我们这边的人从车上下来拿了直刀追他们,没有追上他们就跑了。于是我和“饼子”、饶某1、崔某四人躲在青井加油站附近修车的地方,之后我就打何鑫的电话叫何鑫开车来接我们。十来分钟之后何鑫还是开了那辆尼桑车过来,先把季某、乐某1、志强三个人放下来,此时车内还有何鑫和赵某3二个人,何鑫就开车带“饼子”、崔某到铜矿医院止血去了。之后饶某1就打电话叫他舅舅开了一辆商务车(车牌号记不清)接我们并且把我们一起送到东乡区看守所门口的高铁高架桥下,饶某1的舅舅就把我、季某、乐某1放下了就走了。10、同案犯饶某1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左右,赵某1坐在宝骏小车带我到株栏土家灶,我们在那里等人。没过多久,何鑫开了辆尼桑的车过来。之后我们就开车往环城南路走,在百乐门旁边看到饶某2等人开了辆黑色丰某小车在对面。之后,我们双方都拿刀下车对砍。李某2被我们这边围着砍,饶某2就开车来撞我们。我们就砍车。后李某2和饶某2都跑了。我们也开车往火车站方向走。后就看到饶某2开车在我们后面。到凯旋酒店门口时,看到饶某2的车子在掉头,“饼子”就说撞不撞。我们都说撞死他去。“饼子”就开车撞过去。双方的车都动不了。对方就下车跑。我们也就追,但没追到。后我们就在青井加油站等何鑫过来接我们。11、同案犯崔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8、9月,我坐在“饼子”的车到株栏土家灶,没过多久,何鑫开了辆宝骏轿车过来。之后我们就开两辆车逻饶某2等人。后“饼子”说对方在美味情缘吃饭。我们就往环城南路方向走,到百乐门时看到饶某2等人开了一辆黑色丰某小车在我们对面。我们双方下车拿刀互砍。帅罗被砍到在地,饶某2开车撞我们。我们就闪开后用刀砍车子。后对方就跑了,我们就上车离开。饶某2就还来追我们,到凯旋酒店门口时,饶某2车子在调头,“饼子”就问撞不撞,就有人说撞,“饼子”就开车撞对方的车,对方就下车逃跑。12、同案犯严某2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我们在饶某1家里玩。赵某1和魏某开了一辆尼桑车在饶某1家旁边,车上有好多直刀。赵某1说到外面去逻帅罗等人,魏某问我们三个人去不去,当时饶某1和崔某都说去,我看到他们两个人都说去就也说一起去。后来“饼子”开车到珠栏土家灶等人,没过多久何鑫就开了一辆宝骏车过来,当时车上有乐某1、季某,还有二、三个男子我不认识是谁。后来“饼子”就开车往铁路桥下到环城南路的方向走,何鑫开车跟在我们车子后面,我们开车到百乐门旁边的时候就看到饶某2等人开了一辆黑色丰某小车在我们对面。饶某2等人看到我们的车子之后就停车,接着帅罗等人拿了直刀下车,他们拿刀往我们这边跑过来想砍我们,我们看到之后就也都拿刀下车,我拿了刀后往前冲,看到帅罗被我们这边“饼子”、季某等人围着砍,饶某2开车就来撞我们,我往一边躲,在躲的过程中我用直刀砍车子后备箱和车子右后侧的车门位置,后来我发现李某2跑了,接着“饼子”、赵某1等人就上了开始来的车子,饶某1坐在车上叫我上车,我准备过去上车刚跑到马路上饶某2就又开车过来撞我,我就又跑到开始的位置,我看到“饼子”等人开车往火车站方向走后,我就往旁边的小巷子里面走了,后来我把直刀扔在巷子里面,接着打三轮车回去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饶某1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就说在家里,饶某1告诉我刚刚在凯旋酒店门口还撞了对方的车子,崔某受伤了,情况就是这样的。13、同案犯黄某的供述证实,我和李某1、李某2、李某3、豪仔、“一度”、饶某2几个人在美味情缘吃完饭后,送李某2回去,当时饶某2开一辆凯美瑞的小车,把我们一起往环城南路方向带,开到环城南路百乐门的时候,好像是李某2说他要回家睡觉,叫我们停车,停车后李某3和李某2就从副驾驶位下车,这时饶某2看到对面有一辆小车,就问我们对面的车子是不是“饼子”一伙人,豪仔就说是。刚说完对方那辆车就停下来了,然后那辆车上就下来了一伙男子(有“饼子”、希文、希超还有几个不认识的男子),这些男子下车的时候有人手上拖直刀,有人拿鱼叉,他们直接往我们这边冲过来,看到这种情况,我们知道要打架,所以我们这边的豪仔、一度、李某1就也都下车,这几个人下车的时候从车里拿了木棍和直刀下车,接着我就看到希文、希超、“饼子”那伙人围着去砍李某2,还有人围着饶某2开的车砍,后来李某2就跑,李某2跑了几步好像被砍倒在地上了,我和饶某2当时没有来的及下车,饶某2看到李某2倒在地上,对方还要伤害李某2,于是饶某2就开车围着李某2打转,把那些伤害李某2的人撞开,然后李某2就乘机跑掉了,之后对方那伙人就上车走了。我们看到“饼子”当时开一辆车往火车站方向开,饶某2就把车开到开始停车的路边,李某1和豪仔、李某3等几个人就上车了,然后饶某2就开车去追“饼子”他们,快追到长林高架桥的时候,我们的车就追上了“饼子”的车,我们要超车的时候,两辆车平行,饶某2就对我们说“伸刀出去砍他们”,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的李某3和坐在后排右侧的李某1就伸出直刀砍“饼子”他们,但是“饼子”开的车车窗摇起来的,没有砍到人,只砍到车身和玻璃,接着我们的车就超过去了,超过去时我们看到前面还有他们的车,然后我们就去追前面的车,一直追到凯旋大酒店门口的道路上,车上就有人说快到龙岗村了不要追,于是饶某2就减速掉头,掉头的时候“饼子”那辆车就直接撞我们,当时撞到驾驶室的车门方向,两辆车就停下来了,停车后我们几个人就下车往青井那边跑,“饼子”车上的人就下车追我们,追了不远就没有追了,之后我们就去中医院看李某2。14、证人季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我和赵某1、魏某、崔某、何鑫等人驾车在县城逻饶某2等人,后在环城南路百乐门KTV门口与饶某2等人相遇,双方互砍。随后,双方开车在凯旋酒店门口相撞。15、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饶某2、李某2、黄某、李某3、“一度”、豪仔七人刚从美味情缘饭店吃完饭出来,就坐着由饶某2驾驶的黑色丰田凯美轿车走到孝岗镇百乐门KTV门口,突然就有两部小车将我们的车堵住,之后那两部车上就下来了大约有十五、六个年轻男子,他们手上全部都拿了直刀和鱼叉等凶器,这十五、六个人其中就有饼里、希文、希超、饶某4、乐某1(我只认识他们几个人),由于他们这些人都是跟着磨里的,这时我们才意识到是磨里来找我们报仇了,于是我、李某2、黄某、李某3、“一度”、豪仔看到情况不对就立即下车逃跑了,我在逃跑过程中被人用刀砍到右手的小拇指,李某3被人用刀砍到背,李某2在逃跑时摔了一跤后就有几个人围着他砍,之后饶某2就开车去撞砍李某2的人,李某2这才解围逃跑,我们在逃脱之后,对方的十几个人就围着饶某2的车砍,我们沿环城南路往凯旋广场门口方向跑,期间对方的人看着我们逃跑也全都上了车,并开车来追我们,追到凯旋广场门口,饶某2想调头,后面跟过来的白色宝骏轿车就直接用车头撞上了我们车的左侧,导致我们两部车全都报废无法行驶了,我们的车在被对方撞停之后就立即弃车逃跑,对方的人也没有再追上来。1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9时许,饶某2开着一辆无牌的黑色丰某小车,载上我和李某3、李某1、“一度”、豪仔、黄某等七人准备去佛岭国际公园。当我们开到位于东乡区孝岗镇环城路百乐门KTV门口往火车站方向100米左右的地段时,因为车上人太多想放几个人下车,等车停下来的时候我和“一度”就下车。此时我们车旁边开了二辆白色小车并且停在我们车旁边,对方的二辆车停下来之后就下来了一伙人,每个人都手持直刀朝我们砍来,此时我就看见几个人也持直刀向我砍来,于是我就一个人往马路对面铁轨上跑,等我跑到马路中间的时候就摔了一跤,我摔跤之后他们就围着我砍,我躺在地上用脚乱踢,之后我就马上爬起来往铁轨附近跑,他们几个就没追我。我一个人躺在铁轨旁边看饶某2,看见追我砍的几个人又返回到饶某2的车子周围用刀砍饶某2驾驶的车子,饶某2的车子打圈转着走,他们一伙人就手持直刀围着饶某2的车子砍,后饶某2驾驶车子往火车站的方向走,之后我一个人走了。后来听说饶某2他们在凯旋广场那边被对方追到了。双方开车对撞了好多下。17、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饶某2把车停在百乐门门口,除了饶某2没下车,我们车上的全下车了,豪仔、“鸭子”、徐某从车副驾驶处拿了短砍刀,这时“饼子”、何鑫、赵某3、赵某1、饶某1等男子持2米长的砍刀向我们跑过来,我们也向何鑫一伙男子冲过去,我们双方在马路上对砍几分钟,李某2被赵某3、赵某1、“饼子”砍倒在地上,饶某2撞开何鑫、赵某3等人。后饶某2开车在百乐门门口把我、豪仔、“鸭子”、李某1接上车,我们开车往凯旋酒店那边走,刚开到凯旋旁边准备掉头时,“饼子”开白色宝骏最少八十码朝我们车驾驶门撞过来,车子被撞的开不了,我们就下车跑了。18、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3日,李军到我店内租走我公司赣F×××××的丰某小轿车。到19日,通过GPS定位发现车在孝岗派出所,就过来了解情况。一进来就看到车子的驾驶室的车门被撞坏,玻璃也被损坏了。19、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凯美瑞汽车、宝骏汽车被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23080元、9670元,共计32750元。20、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赵某1辨认出被告人何鑫。21、被告人何鑫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16时许,魏某叫我到饶某1家去。到了饶某1家旁的马路上,我看到魏某、赵某3、赵某1、崔某等人。我就问魏某是什么事情。他们就说去逻“帅罗”。我们就上了两辆车在街上逻。后我们在环城路看到饶某2等人开着一辆丰某在我们对面。随后我们双方都下了车,拿了直刀往前冲。帅罗等人看到我们这边人多就跑,后摔了一跤,我和赵某1等人就围着他砍。接着饶某2就开车朝我们这边撞过来,我们就散开了。后来他们就用直刀砍饶某2的车。饶某2就开车走。接着我们就开车往凯旋酒店走,快到长林村天桥附近时,我看到饶某2开车在后面追我们。我就往新二中方向跑。等到城东物流园时接到赵某1打来的电话,说饶某2的车子和“饼子”的车子在青井加油站的位置撞了。我就开车回去,到了加油站就看到“饼子”的宝骏车和饶某2的凯美瑞车撞倒一起,“饼子”和崔某都受伤了。二、贩卖毒品事实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何鑫因吸毒认识了贩毒的刘某(已判刑),便经常在刘某处购买、吸食毒品,并有时会陪同刘某去购买毒品。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鑫在刘某处玩时,遇到饶某1打电话向刘某购买毒品氯胺酮。刘某因临时有事便让被告人何鑫帮忙送毒品。被告人何鑫便至东乡区好又多超市附近,将1克左右的氯胺酮送给饶某1,并收取其人民币200元。随后,何鑫将200元交给刘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理案件和决定立案情况。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材料证实,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3、同案犯刘某供述证实,2015年,我认识何鑫。当时我在贩毒,何鑫也经常吸毒。所以他经常会来找我玩。有一次何鑫知道我要去贵溪购买K粉,就跟我一起打的士到贵溪。他跟我去是因为我一个人怕不安全,而且他跟我去,我会给些免费的毒品给他吸食。我联系的一个叫可乐的在路边交易。然后买1-2安的K粉(一安是25克左右)就回来了。在路上,我们就吸食了一些毒品。回到大田租住的地方,我和何鑫又吸食了一些毒品K粉,吸食的时候好像“包子”也在。之后的事情我记不清楚了。我不记得“包子”有没有跟着去贵溪。我记得我在金点子广告公司上班时,何鑫帮我送过一次毒品,但具体时间、是谁我记不清楚了。4、证人饶某1证言证实,刘某贩毒时,我和何鑫、“包子”等人玩的比较好,也会跟何鑫他们经常在刘某处买毒品。我一般是到刘某住的地方或上班的地方买,但记得有一次我叫刘某送毒品,他没来,是叫何鑫送给我的。当时是2015年天气比较热的时候中旬左右的一天晚上7、8点钟,我在好又多超市旁边叫刘某送K粉过来。他说他做事没有空,叫别人送过来。过了十多分钟,何鑫过来,给了一小包用白色透明袋子装的毒品K粉给我,大概1克多,我当场给了他200元。5、证人文某之证言证实,我在2015年认识何鑫。因为我们都会吸毒,所以经常去刘某那里购买毒品K粉吸食。2015年5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刘某就叫我和何鑫跟他去抚州玩,我们打了一辆的士去抚州。在路上,我才知道刘某是去购买毒品。然后我们到抚州一个地方,刘某就上了一辆红色小轿车,我和何鑫在的士车上等。过了十来分钟,刘某就回到的士车上。我们就回东乡。之后刘某就把买来的K粉倒入一个鞋盒子里,我跟何鑫两个人就吸食了一些毒品K粉。我见过几次刘某将毒品打包,但我没帮他打过,我只是去他那买时碰到他在打包,就趁机多装一点。6、证人严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何鑫在一起吸食毒品。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何鑫经检测结果呈阳性。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鑫辨认出刘某、志俚(文某之)、“包子”(李某6)、何某(发财)、饶某1;刘某辨认出何鑫、李某6;饶某1辨认出刘某、何鑫;文某之辨认出刘某、何鑫。9、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东乡区公安局民警对何鑫等人吸毒现场进行检查,查获冰壶一个。10、被告人何鑫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大头(刘某)问他在哪里。大头就说他在店里(当时大头在一个广告公司上班)。我就到找大头,看到大头在店里卖K粉。我在大头店里玩了不到5分钟,大头就跟我说让我给他送货(指送K粉给别人),我当时就说让他自己去送,大头就说他要做事,叫我去送,并且说这两个人我都认识的。后来我就按照大头说的,送了一包K粉(重1.3克左右,200元的)到好又多超市旁边电梯口给饶汉超,送了三包K粉(其中一包大的,1.3克左右,一包小的,0.8克,总共是300元的)到东信百货电影院边门口给发财。送过之后我回到大头店里,把这500元钱给了大头。后来我在大头店里玩了一会儿,并且跟大头说我帮他送东西(指K粉)就叫他拿些K粉给我吸食。然后大头就拿了一小包K粉给我,我就在大头店里吸食了这一小包K粉。我是2015年4月份第一次认识大头的时候就知道他会贩卖毒品了。大头到抚州的一个叫“标标”的男子处买了两次K粉,到贵溪的一个叫“可乐”的男子处拿了一次K粉,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大头这几次买的都是K粉。我跟他去之前都知道是去购买K粉,因为他都会跟我说。我每次跟大头去买K粉、帮大头打包K粉、送K粉给别人,大头会拿一些K粉给我吸食,而不会收我的钱。而且平时我在大头处买K粉也会多拿一些,大头也不会说什么。我总共在大头处吸食了1000元左右的免费的K粉。这三次都是大头联系的同一个的士师傅去的。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何鑫犯罪时已成年。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12日,民警抓获涉嫌吸毒人员何鑫,何鑫对吸毒供认不讳,东乡区公安局对何鑫行政拘留。后查明,何鑫交代其伙同刘某购买毒品和送毒品给他人的犯罪事实。3、抓获经过证实,民警经举报得知张家巷一栋出租房里有网上逃犯,便前往抓捕,后抓获了被告人何鑫。4、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李某6、何某以及出租车司机等未查找到。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何鑫未成年时曾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经查合法、有效,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鑫在他人纠集下,持械积极参加斗殴一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1克左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鑫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聚众斗殴和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鑫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鑫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任国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人民陪审员  吴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艾乐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