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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戴沅洺与赵建英、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沅洺,李彬,赵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296号原告:戴沅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力源,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赵建英,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沅洺与李彬、赵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沅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沅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沅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戴沅洺负担。审 判 长  左 平审 判 员  胡中华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冉 亚书 记 员  谭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