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0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陶仲、玉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仲,玉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陶仲,男,汉族,住玉林市城西开发区。被执行人玉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权。申请执行人人陶仲与被执行人玉林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已按协议书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