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秀云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297号原告朱秀云,女,汉族,1955年4月5日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范松锋,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保全,男,汉族,成年,住登封市。王金勺,女,汉族,成年,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借款及利息74000元,共计1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秀云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