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翠苹与刘霞、王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苹,刘霞,王德刚,李佃行,山东旺德富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608号原告:马翠苹,女,1966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同,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霞,女,1976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博兴县。被告:王德刚,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博兴县。被告:李佃行,男,1964年生,汉族,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教师,现住临淄区。被告:山东旺德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东孙村。法定代表人:刘霞,经理。原告马翠苹诉被告刘霞、王德刚、李佃行、山东旺德富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翠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马翠苹负担。审 判 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路楮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