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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381号

哈尔滨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教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宋秋丰,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外文大厦A座803室。

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执行费524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少量存款,本院依法进行网络冻结,因不足以偿还欠款暂无法处置,房产、车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黄翔翔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