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0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郭贵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郭贵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034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贵权,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郭贵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贵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信用卡欠款未还(卡号62×××7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7941.22元、相关费用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约定的收费依据计算,暂计至2017年1月25日,利息2338.11元、滞纳金4938.9元、超限费622.83元、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47.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系以被告所欠本息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本院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其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一次性计算尚欠滞纳金为7941.22元×5%≈397.06元,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超限费系以被告欠款总额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因被告所欠透支本金未超过原告诉称的涉案信用卡信用额度8000元,故对原告关于超限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贵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941.22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为2338.11元,此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滞纳金397.06元、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47.5元;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郭贵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英姿审 判 员 赖 洁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