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成昆、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昆,刘洪波,吕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2249号申请人:宋成昆,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申请人:刘洪波,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被申请人:吕进华,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原告宋成昆与被告刘洪波、吕进华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宋成昆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吕进华名下产权证号为170074、170073坐落于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的颐馨苑小区9号楼2单元303室房产,并以王娟名下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成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吕进华名下产权证号为170074、170073坐落于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的颐馨苑小区9号楼2单元303室的房产,期限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查封其间,均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二、查封王娟名下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坐落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和平小区3号楼2单元204室的房产。期限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查封其间,均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振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聪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791民初2249号关于原告宋成昆与被告刘洪波、吕进华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鲁1791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吕进华名下产权证号为170074、170073坐落于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的颐馨苑小区9号楼2单元303室的房产,期限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查封其间,均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二、查封王娟名下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坐落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和平小区3号楼2单元204室的房产。期限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查封其间,均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附:(2017)鲁1791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