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国玉、索增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玉,索增勋,扈新芬,刘润农,高乐军,索培勋,刘学成,刘炳义,刘爱民,赵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董国玉,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供水公司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索增勋,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扈新芬,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润农,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供电公司职工,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高乐军,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索培勋,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第一实验学校教师,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刘学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浅海采油厂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刘炳义,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刘爱民,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萌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赵宝林,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第一实验学校教师,原住东营市利津县。现住址。本院在执行董国玉与索增勋、扈新芬、刘炳义、刘爱民、刘润农、高乐军、赵宝林、索培勋、刘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776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索增勋、扈新芬、刘炳义、刘爱民、刘润农、高乐军、赵宝林、索培勋、刘学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