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4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孟庆明与北京老实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明,北京老实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14948号原告:孟庆明,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老实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东街33号金宇大厦318室。法定代表人:岳耀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远胜,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北京老实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耀贺,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北京老实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孟庆明与被告北京老实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被告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远胜、岳耀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孟庆明为登记在软件公司名下的“金杯”号牌为×××厢式运输车的实际所有权人;2、判令软件公司返还上述车辆及车中所载货物;3、判令软件公司赔偿孟庆明经济损失10000元;4、诉讼费由软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3日,孟庆明与软件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孟庆明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购买的车辆挂靠到软件公司名下,该车号牌为×××,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孟庆明,孟庆明自主经营,挂靠期间,每年向软件公司支付服务费1500元,合同期限为5年。2017年8月16日,软件公司员工在孟庆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车辆及车上货物从孟庆明处拖走,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软件公司辩称:本案涉案车辆是孟庆明出资购买,挂靠在我单位名下从事运营工作,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孟庆明违反协议约定长期拖欠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我公司按协议约定有权将车辆停驶。我公司将孟庆明车辆扣留后,及时通知其将涉案车辆上的货物拉走,但其拒绝拉走。因此,孟庆明如将拖欠的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及时付清,并将车辆户转出,同意将车辆退还,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孟庆明购买“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车牌号为×××,并登记在软件公司名下。同年3月13日,孟庆明与软件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软件公司,乙方:孟庆明。一、乙方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挂靠到甲方名下,车牌号为×××,……;二、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并定期上缴税费;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挂靠期间,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乙方服务费1500元;如乙方拖欠该协议所涉费用,乙方承诺愿向甲方每日支付欠缴总数额20%的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不交的,甲方有权将该车停驶,停驶后该车所引发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后果由乙方负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注销该车的一切手续;……;十、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履行中,双方因交付服务费等费用问题产生纠纷,2017年8月16日夜间,软件公司将孟庆明停放在孟庆明住所的上述车辆(车内载有货物)拖至软件公司扣留。故孟庆明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诉称。另查,2017年8月20日,孟庆明到软件公司解决双方上述纠纷时,软件公司同意孟庆明将上述车辆所载货物取走,后孟庆明拒绝取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孟庆明提交的协议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电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孟庆明使用的车辆虽登记在软件公司名下,但孟庆明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双方因挂靠协议产生纠纷后,软件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擅自将孟庆明使用的车辆拖走扣留,不符合双方的协议约定,同时侵害了孟庆明的财产利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孟庆明要求软件公司返还上述车辆及所载货物,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经济损失10000元,首先,软件公司扣留涉案车辆后,同意孟庆明将车上所载货物取走,货物至今在软件公司存放的原因是孟庆明拒绝取回,其次,孟庆明也未提交其损失的相关证据,故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的“停驶”非扣留车辆的意思表示,因此,软件公司辩解其按协议约定享有扣留涉案车辆的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非确权纠纷,故孟庆明的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老实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车牌号为×××)一辆及车上所载货物返还给原告孟庆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孟庆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告北京老实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